◆ 北方微电子产业基地规划方案
◆ 北京集成电路设计园建设方案
◆ 北京微电子产业基础材料基地建设方案
◆ 2001年-2005年北京工业发展规划
◆ 北京地区半导体和集成电路发展简史
◆ 享受政策
◆ 今日北京风貌
◆ 工业概况
◆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
◆ 首都二四八重大创新工程
北方微电子产业基地规划方案

第五章 北京市政府关于鼓励投资集成电路产业优惠政策的说明

为加快北方微电子产业基地的建设,市经委、市计委、市科委等部门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,在参考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,提出了北京市的具体支持政策。主要内容如下:
一是土地政策。政府以"零租金"方式为投资者提供"道路、电力、热力、通讯、天然气、上下水、排污和平整"的土地(七通一平),期限为30年。企业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,不得转让、抵押。凡企业自愿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的,免交土地出让金,只交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,土地开发及其它费用,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、抵押。
二是政府跟进投资。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,政府按企业注册资本金的15%跟进投资。政府投资不行使表决权,不参与分红,但可议价转让退出。
三是政府贴息。对于批准建设的集成电路项目所发生的建设期间的贷款,市政府给予贷款贴息补贴,按照建设期间实际发生的贷款补贴贷款利率1.5个百分点至项目设计达产,贴息时间最多不超过三年。在引进区域内建设的,可适当提高贴息。
四是税收优惠政策。
关于增值税、关税按照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的专门政策执行即可(国务院18号文件有具体规定)。
对于所得税问题:
国务院18号文件第42条规定,凡投资在8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线宽在0.25微米以下的项目,按国家鼓励外商投资能源、交通的优惠政策执行,即从企业获利年起,五免五减半,所得税率按15%计。
对于不能满足国务院18号文件第42条规定的项目,由项目审批部门与税务部门共同审核后,能达到"外资投资知识密集和技术密集型企业"条件或外商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,经批准后,可享受"从企业获利年起,两免三减半、税率为15%"的优惠政策;能达到先进技术标准的,可再减半征收三年。



中科辅龙